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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方式有哪些区别?

2024-11-08
1. 本質特性方面的差異 (1) 土地划拨性質:在此類形式下,土地使用者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繳納相應的補償、安置費用後,方可無偿地獲取土地使用權。 儘管此类土地使用權通常不會設定明確的期限,但它們仍然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條件,例如禁止轉讓、租賃以及抵押等行為。 (2) 土地出讓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作為土地使用者的代表,將土地使用權在特定的年數內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時,土地使用者還需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 獲取途徑方面的差異 (1) 土地划拨取得方式:此種方式需要得到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在向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等相关費用后将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偿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2) 土地出讓取得方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應通過招標、拍賣、挂牌等有償方式來獲取,對於以划拨方式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則實行嚴格的限制措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權,在房地產轉讓過程中,必須經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且依照國家相關規定缴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 使用期限方面的差異 (1) 土地划拨使用期限: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非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否則并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2) 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分為40年、50年及70年三個档次。 4. 權利義務方面的差異 (1) 土地划拨權利義務:在土地划拨的情況下,土地使用者不得對土地進行轉讓、租賃以及抵押等活动。 (2) 土地出让權利義務:在土地出让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人擁有法定範圍內的處置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租賃以及抵押等活动。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權利義務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 5. 房屋類型方面的差異 (1) 土地划拨房屋類型:这类房屋主要用于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濟適用房等建設用地。 (2) 土地出让房屋類型:土地出让方式下建造的房屋多为商品房,因此,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類型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設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 国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 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用地。 從使用時間上來看,出让土地有时间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划拨一般沒有期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使用时间上来看,出让土地有时间限制,比如住宅是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划拨一般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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