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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以下方面应该特别注意: 1.房屋的最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2.对于房屋的装修责任以及装修设备、装修价值的归属一般都应当约定清楚,否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可能就会产生争议。 3.房屋交付时最好详细约定好所交付房屋的现状或列出详细清单和对结构进行描述后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4.重大装修、改造前各方当事人最好进行书面确认后再行施工。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转租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或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6.房屋租赁最好签订好书面合同,以防无据可查。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赁期限内维修责任及其维修范围应当明确,避免争议和扯皮。 8.租赁期限届满,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租赁权。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出卖该房屋时承租方有权继续在原租期内承租房屋,并享有优先购买权利,且出租方应当及时将该意向通知承租方。 9.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1、个人租赁注意事项:1、不能提供产权(原件)的业主不要相信;2、不要相信产权证和身份证不对;3、向住所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号码;4、向居委会(或邻居)了解房东情况,检查描述是否与业主相同;5、如果业主要求每年支付租金或大量押金,他应该特别小心。二.租房后,双方最好办理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为了便于管理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目前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将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带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但在上海国有农场范围内,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局在农场系统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农场系统受理处)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房产证或者其他所有权证明;出租给流动人员的,还应当附公安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公安许可证;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等组织的登记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当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3、承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url]手续时,应当提交明或者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港澳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内地通行证;台湾省个人应当提交台湾省居民内地通行证;境外企业等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证明。
租房注意事项如下: 1、注意合同签订日期、租金到期时间、租金方式和租金日期; 二、房东提前终止合同应如何赔偿; 3、明确租赁房屋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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