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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退伍军人只要满足年龄达到60周岁,然后如果再满足三个具体的条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也就是说这部分农村退伍军人没有享受退休工资,...
根据民政部的部署,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60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予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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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确定享受抚恤待遇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定期补助。2018年8月1日发布的最新补贴标准为550元/月。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1、退伍红军老兵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贴一般在农村退伍后选择回农村,所以很少有退伍军人出去发展。为了保障农村退伍军人的生活,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第一,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今年这一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分别是每人每年50520元和每人每年22790元。二、退伍军人三无补助其次对于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然在农村生活的,这部分农村退伍军人只要满足年龄达到60周岁,然后如果再满足三个具体的条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也就是说,这部分农村退伍军人不享受退休工资,不享受国家养老统筹和民政部门优抚补助,每月可以享受210元的特殊补助。三、残疾退伍军人、参战人员、义务兵生活补助第三,从2017年10月1日起,根据有关规定,农村籍老义务兵今后按服役年限计算补助,即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役一年每月可增加5元补助。此外,这两类农村军人的生活补助和补助将直接提高,带病回家的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500元/月,参加考试的人员生活补助金提高到每人5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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