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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享受的优待各地有所不同,以河北省为例,根据《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的规定: 1、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
根据《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农村退伍军人待遇如下: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伍军人,支持退伍军人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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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为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安置:1。没有住房或者严重缺房的,应当按照自力更生、集体帮助、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解决。对于自建(修)房屋,当地政府应当在宅基地选择、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于自建或依靠集体帮助仍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贴资金。2、对于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并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户粮。对于在农村参战并获得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应当先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提供口粮。3、对于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加残疾抚恤金,以保障其生活。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特别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和女性退伍义务兵。5、对于有一定退伍义务兵专业知识的军地两用人才,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录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政策、技术、资金、材料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6、乡镇选拔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当作为优先选拔对象。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自2014年10月起,涨到每人每月发给15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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