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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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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的部署,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60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予老年生活补贴。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农村退役士兵的定义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上述人员不包括享受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根据《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农村退伍军人待遇如下: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伍军人,支持退伍军人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支持自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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