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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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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仅限于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疾病是指可以直接引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的疾病。根据《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退伍军人带病回家的疾病(部分)包括1。神经系统疾病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低于2级,或双肢瘫痪肌力低于3级,或三肢瘫痪肌力低于4级,并有1项以上相关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2、中度癫痫;3、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差的重症肌无力;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等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5、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和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7、肌张力异常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9、精神分裂症;10.偏执性精神障碍;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12、难治性强迫症;13、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仍不能正常工作者14、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脏手术。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二级以上;15、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后;16、高血压伴心脑。肾脏损害超过2个器官。17、夹层动脉瘤;18、心脏移植后;19、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的治疗无效或需要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2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一定能享受国家相关福利,应该找当地县市的政府部门,然后再找民政局。根据规定待遇是这样的: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凭本人入伍档案确定身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生活,特别是近两年来,多次调整提高补助标准。近期,省民政厅又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74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8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350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20元。我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待遇。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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