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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能享受国家相关福利,应该找当地县市的政府部门,然后再找民政局。根据规定待遇是这样的: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参加过抗美援朝的老复员军人,凭本人入伍档案确定身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优抚对象生活,特别是近两年来,多次调整提高补助标准。近期,省民政厅又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发[2009]74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1日起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45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8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350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收20元。我县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优抚对象待遇。
欢迎你的友好咨询! 根据你的简述,结合相关法律及退伍兵安置政策等规定解答如下: 如果你在服役期内生病是与你的职业或者工作环境有关,你带病返乡,应当向原所在单位申报职业病或者其他医疗保险等待遇;如果不是因职业原因而是自身疾病,你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优抚,同时也可以向县、乡(镇)政府申请救济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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