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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的部署,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60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国家定期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给予老年...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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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民政局退伍军人政策相关规定表明: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1、农村退伍军人只要满足年龄达到60周岁,然后如果再满足三个具体的条件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也就是说这部分农村退伍军人没有享受退休工资,没有享受国家养老统筹以及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那么每月能够享受到210元的特殊补助。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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