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免费送货”不具有义务帮工的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和无偿性等特征。因为“免费送货”本身就是商家和买家形成的中商家的附随义务,是属于商家应当履...
“免费送货”不具有义务帮工的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和无偿性等特征。因为“免费送货”本身就是商家和买家形成的中商家的附随义务,是属于商家应当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免费送货不具备义务帮助工人、临时、一次性消费和免费的特点。由于免费送货本身就是商家与买家形成的买卖合同中商家的附随义务,属于商家应履行的支付义务,买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义务帮工。“免费送货”本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报酬的意思,但该承诺却不具备义务帮工所具有的法律特征:一是因为现行社会上流行的“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商品交易市场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被广大客户普遍接受的一种商业行为规则,所以其不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的特点。二是“免费送货”又是商家为了促销而普遍采用的一种商业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要帮助的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商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后隐含着商家谋取更大利益也即报酬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商品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实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三是客户尽管也的确是商家“免费送货”的受益者,但这种受益与商家的商业利益相比毕竟是小巫见大巫,由此又足以说明,商家“免费送货”的实际受益者并非客户,而是商家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方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