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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施工监护人施工后的职责如下: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现场监护人需对作...
一个施工监护人施工后的职责如下: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现场监护人需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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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一、总体要求: 1、监护人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疑问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安全措施。 3、监护人应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4、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7、各类作业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作业。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 8、二级动火票、二级及以下高处作业票由分厂审批;一级动火票、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活动楼板作业票由安环部审批;特级动火或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领导审批。作业票证不得有空项,若存在空项,监护人可与票证办理者联系并拒绝监护。 二、动火作业监火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未有效实施、没有充足的消防器材、电焊机、气瓶割距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无证动火时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2、检查被动火设备、管道与一切可能产生危险的所有来源是否全部有效断开,未全部有效断开监火人必须及时制止动火行为并向安环部举报。 1/4页 3、检查被动火设备。管道是否按要求隔离、清洗、置换、分析,不符合要求不许动火。 4、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切割与焊接过程中应该注意熔渣扩散方向,避开易燃物。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方是否应当对二原告之子李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五被告作为乙方与李某波签订了《某村鱼塘协议书》,虽然落款处为“胡氏家族乙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只是作为胡氏家族代表签订合同;其次,根据《某村鱼塘协议书》及捐工捐物名单的内容来看,其他胡氏家族成员是公益捐资人的身份,不能因为其捐资行为而成为涉案鱼塘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最后,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的鱼塘由五被告组织人员施工、管理,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鱼塘施工地点位于村中,距离周围民房较近,被告去吃中午饭时没有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防护职责,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李某乙脱下衣裤到鱼塘玩耍溺水身亡。因此,五被告是涉案鱼塘的管理人,施工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对李某乙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此被告辩称“本案被告并不适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案发生时,原告李某的父母是死者李某乙的实际监护人,在明知鱼塘就在自家房屋旁边施工的情况下,留下年仅五岁的李某乙独自一人在家,且未交代其他人代为看管,致使李某乙将衣裤脱下放在家里沙发上后,到五被告组织修建和改造的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原告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事实,酌情确定原告方自行承担60%的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施工期间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监护人责任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到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酌情确定五被告连带承担40%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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