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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权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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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监护人职责:对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后的用火安全负责。 (1)用火监护人必须掌握当前的工艺条件和生产工艺情况,熟悉动火现场环境。 (2)用火监护人必须熟悉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3)接到火票后,应逐条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实具体动火部位,确认无疑后,在火票上签名允许动火。 (4)监护人应做到持票监护。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要随时注意现场情况,遇到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在动火结束或中断时,监护人应协助用火人清除火种,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消防监护人职责是什么意思问题的解答如上。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方是否应当对二原告之子李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五被告作为乙方与李某波签订了《某村鱼塘协议书》,虽然落款处为“胡氏家族乙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只是作为胡氏家族代表签订合同;其次,根据《某村鱼塘协议书》及捐工捐物名单的内容来看,其他胡氏家族成员是公益捐资人的身份,不能因为其捐资行为而成为涉案鱼塘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最后,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的鱼塘由五被告组织人员施工、管理,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鱼塘施工地点位于村中,距离周围民房较近,被告去吃中午饭时没有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防护职责,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李某乙脱下衣裤到鱼塘玩耍溺水身亡。因此,五被告是涉案鱼塘的管理人,施工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对李某乙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此被告辩称“本案被告并不适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案发生时,原告李某的父母是死者李某乙的实际监护人,在明知鱼塘就在自家房屋旁边施工的情况下,留下年仅五岁的李某乙独自一人在家,且未交代其他人代为看管,致使李某乙将衣裤脱下放在家里沙发上后,到五被告组织修建和改造的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原告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事实,酌情确定原告方自行承担60%的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施工期间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监护人责任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到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酌情确定五被告连带承担40%的侵权责任。
一、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1.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利。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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