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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
一个施工监护人施工后的职责如下: 1、各部门安全员需对本部门监护人员进行培训,现场监护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 2、现场监护人需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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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方是否应当对二原告之子李某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五被告作为乙方与李某波签订了《某村鱼塘协议书》,虽然落款处为“胡氏家族乙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只是作为胡氏家族代表签订合同;其次,根据《某村鱼塘协议书》及捐工捐物名单的内容来看,其他胡氏家族成员是公益捐资人的身份,不能因为其捐资行为而成为涉案鱼塘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最后,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的鱼塘由五被告组织人员施工、管理,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鱼塘施工地点位于村中,距离周围民房较近,被告去吃中午饭时没有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安全防护职责,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李某乙脱下衣裤到鱼塘玩耍溺水身亡。因此,五被告是涉案鱼塘的管理人,施工过程中并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对李某乙溺水身亡存在一定过错,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此被告辩称“本案被告并不适格”,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案发生时,原告李某的父母是死者李某乙的实际监护人,在明知鱼塘就在自家房屋旁边施工的情况下,留下年仅五岁的李某乙独自一人在家,且未交代其他人代为看管,致使李某乙将衣裤脱下放在家里沙发上后,到五被告组织修建和改造的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父母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李某乙溺水身亡,原告方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证据及事实,酌情确定原告方自行承担60%的侵权责任;被告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施工期间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监护人责任导致年仅五岁的死者到鱼塘中玩耍并溺水身亡,结合本案的证据和事实,酌情确定五被告连带承担40%的侵权责任。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在我国,民事法庭审理这种对指定监护人有异议的案件的时候,是用特殊的程序审理的,其实,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就和民事诉讼状并没有大的区别。主要是被指定的当事人,自己需要向法庭陈述清楚之所以对指定监护人存在争议的具体原因,然后由法庭另行指定其他的监护人。延伸阅读:监护人的确定标准监护人证明在哪里开具过继监护人变更,需要办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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