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
施工合同没写日期有效。只要内容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工期可另行约定。合同的其他内容明确的,未约定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从实践来看,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如下:1。在工程量增加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必然导致工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2、如果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限应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3、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等必要的施工材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工期。其因发包人缺乏施工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扣除。4、一般来说,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止工作,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5、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承包衔接不当的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将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单位施工的情况。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会因施工衔接不当而延误工期。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延误工期责任。6、工程质量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工程质量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延长工期的原因,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判断标准。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应当将鉴定期限作为延期工期;相反,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期不得延期,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没有影响。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规定,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无直接联系。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4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359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