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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截止时间不一定是合同竣工时间。合同截止时间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而合同竣工时间是预期或实际竣工的日期,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根据《最高人...
合同截止时间不是合同竣工日期。合同截止日期包括竣工日期、质量保修期及质量保证期等,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日期。而合同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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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与交房日期是两回事,竣工日期的约定对购房者意义不大。 竣工日期与交房日期的区别在于:竣工日期是房屋建造完成的实际时间,而交房日期是交易双方认为约定的交付时间。交房日期必须以竣工日期为前提,房屋没有竣工,房屋肯定交付不了。如果房屋在约定的交房日期来到之后没有竣工就意味着开放商无法向购房者交房,开发商肯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前房屋已经竣工,开发商并不一定立即交房,而是应当按合同在交房日交房,只要在交房日期之前交房,开放商就不违约。 此外,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截止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截止日期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以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期为表现,一般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会引起争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交发包人验收的日期。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原则2 0 0 4年1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交付的前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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