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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东按照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公司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一般情况,大股东没有特权。但你陈述的这种股权分配比例,严重失衡,大股东占有超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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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转让原则,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这是一个任意的条款,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部转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规范的长期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当然,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限制,这往往是为了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加强公司的人性。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要先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方可行之。依法按顺序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对非法侵害公司权益提起诉讼,在其拒绝或不作为情况下或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股东代表诉讼。 控股股东所欠个人非法债务应有其个人承担;债权人直接将公司财产运走肯定违法;根据你的描述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危及公司利益到难以弥补,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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