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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较为准确的概念应该是: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事实上,实务中也是按...
国资委下属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与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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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指的是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三者的区别: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最终实际控制人,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控股股东。企业的实际掌控人,一般指实际经营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是受命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就是最终实际控制人。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股东身份: 直接控股股东: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直接持股人,也会反映在公司章程中,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 间接控股股东:直接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包括直接控股股东和间接控股股东。并不一定是董事长。
首先是隐名股东的资格判断问题。原告奚某有原始出资和分红的证明,如其确实属于原始出资人(实际出资人),而名字却没有被登记机关登记,也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他是否属于隐名股东呢出资但没有被登记确实是隐名股东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并不是唯一的特征和判断依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间对于出资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隐名股东身份确立的基础,即双方都有意思表示认为隐名股东的出资是以设立公司并行使股东权利为目的的。也正是这种意思表示才能真正把隐名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区别开来。在判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时候,往往要依靠双方的协议约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当然,很多情况下口头约定很难用证据证明,那么就要依靠对双方当事人实际行为的判断来推断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出资人是否行使或主张过股东权利、是否承诺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否参与了公司管理、是否在公司成立后定期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其他股东对于出资人资格的意见等等。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往往能够表现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案件的审理有重要意义
企业证明自有项目资本金已到位(包括企业投资和国家投资项目),可以在会计报表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科目反映出这个情况。企业投资、国家拨款在实收资本的二级科目中反映。以房地产企业为例,随着项目进度推进,涉及在产品、银行借款、实收资本、往来款的会计科目会发生变化。通过存货的会计科目,可以印证工程形象进度。如果是非投入公司股本的项目合作,以项目约定的资金进入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或收到约定的现金,即为项目资金到位。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应付款--项目;如果是以股东投入的项目,其资本金到位后还是要以项目约定的资金。进入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或收到约定的现金,即为项目资金到位。会计核算: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股本依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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