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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许多人设立公司或参与设立,或转让公司股份,或获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在行使股东权益时...
现阶段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立法上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普通股东作了相关规定,对于是否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理论界也颇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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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合法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其写这样一份协议不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我国公司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由“显名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至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私下协议,可视为债权,若双方约定股东权利、投资风险均由“隐名股东”承受,可以按约定,但不得对抗公司。若双方对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没有约定,法院又无法作出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则双方之间只能按借贷关系处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返还投资款(相当于借款)及其利息,但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也无须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1、隐名股东不是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人。 2、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无法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无法限制显名股东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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