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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解决方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即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法律关系身份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类别:1。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因解雇、辞职、辞职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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