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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即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没有劳动法律关系身份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类别:1。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因解雇、辞职、辞职而发生的争议。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第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发生的争议。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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