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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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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开始时间一般是指用工起始时间。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从首次用工开始计算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从入场之日开始计算。还有种情况是,劳动者受原单位指派或者在原单位安排下到新单位工作,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到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所谓“连续工龄”就是“连续工作时间”,既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也不是“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病假的“连续工龄”与带薪年休假规定中的“连续工作时间”的概念有相同之处,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但是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中断了,就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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