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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规定。暂住人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除了保留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的要求外,还将之前的在本市连续居住满7年的规定改为5年,增加了获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45岁以下、在本市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三项要求。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本条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员工在同一单位连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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