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责任的性质。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必须对损害有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原则上,过错的举...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定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价值予以责任分配的法定义务。通俗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潜在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的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对该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主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