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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婚前房屋依双方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或依照法律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拆迁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房屋婚后拆迁安置安置房隶属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限定,获到的安置房屋权,是对婚前房屋的赔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予以现钱形式或房屋形式进行赔偿,但赔偿的房屋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怎样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赔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买下,而其是以夫妻共有财产买下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两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有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两方的姓名,那么,这个房屋就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得到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屋和赔偿款则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置。综上,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安置,赔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隶属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买下的超出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隶属夫妻共有财产。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能够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隶属一方个人财产。我俩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屋的价值,包括该房屋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一般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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