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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实践中,拆迁中的产权争议一般有以下情况: 1.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办理继承及析产手续的房屋,在拆迁开始时继承人要求继承和析产的; 2.联合建设的房屋,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但联合建设的当事人未能就联合建设的房屋的产权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双方当事人仍然有争议的; 3.一方当事人虽然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他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提出产权主张(这种产权主张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明确提出产权的诉讼请求); 4.已经建成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当事人各方主张房屋产权的; 5.因房屋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若干问题,造成产权发生争议的; 6.因历史上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导致的产权争议; 7.其他产权争议的情形。如果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已经发生拆迁,但一方当事人对拆迁结果不服,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 1.拆迁人已经与一方当事人签订拆迁协议的,主张产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拆迁协议无效; 2.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在产权争议的解决期间已经作出拆迁裁决,将拆迁补偿款裁决给一方当事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裁决; 3.如果房屋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人关于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的拆迁方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拆迁主管部门未能依照法律规定组织拆迁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拆迁产权有争议房屋的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该财产的替代品和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替代品和赔偿的裁定。本规定肯定了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即法院查封财产的效力及对标的物的替代品或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条文规定的赔偿金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合同约定取得两种情况。房地产拆迁补偿通常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给征用单位,同意由征用单位拆除,征用单位相应支付的补偿或赔偿。因此,未经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领取法院查封房产的效力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双方确定房屋拆迁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通常不当场支付,而是双方约定在某个时间点兑现。在此期间,拆迁补偿是一种可期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目标是行为或者财产。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财产已经明确包括被执行人所有或者可支配或者可期待的财产。比如执行程序中实行的预查封登记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所有权登记时,转为正式查封。预查封的对象实际上是被执行人将获得的财产,实际上也是被执行人的预期权利。冻结拆迁补偿是法院对权利人可以期待权利提前采取的控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这种执行措施,应当从法律上允许。当然,法院在执行房地产拆迁补偿时,首先要查明征用单位是否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拆迁协议,被执行人是否有拆迁补偿的收入,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收入。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具体明确,拆迁补偿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在房屋拆迁后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直接支付被执行人,法院有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综合楼虽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确实是由执行人贸易部投资建造的,并有申请建造房产材料和贸易部陈述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征用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拆迁协议时,法院有权作出冻结房屋拆迁补偿的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征用单位,在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领取时提取。
1、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是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那么双方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之后,通常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于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60天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之后,但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没有履行约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当事人双方对于安置补偿等问题申请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一方对于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政府应该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然后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起诉,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那么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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