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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涉及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的,不适用信访程序处理,请依照复查或再次鉴定程序处理。如有疑问,请拨打123...
可以办理病退,具体程序需要咨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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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具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二)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的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款规定的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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