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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债权人未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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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需要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初步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房屋竣工后90日内,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隶属关系及其他权利。开发商确权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一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完成。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金额,或损失金额难以估算,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无初始登记,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后,购房者才能申请转让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他登记了债权请求权,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碍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的处分无效,从而保证了今后本登记的实现。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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