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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时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
可以同时转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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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符合以下条件 《最高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二:清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民法典规定承包人行使用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2: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仍不支付。 3:必须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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