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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需要考察停车费的性质。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合同法》第条及第366条规定,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而《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小编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1、物业公司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划定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向有需求的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是允许的,前提是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向物价部门备案。另外,收取的费用应该约定好怎么使用:一般做法是物业公司提取一定的服务成本,余下部分补充到专项维修基金账号中。 2、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作为临时使用改变相关场地用途的不用规划许可证,物业公司应该在明显的地方公示收费许可证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牌。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区域上停放车辆,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取得业主大会同意其看管小区业主车辆的专门授权,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如果业主委托其看管车辆,收费标准应该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商定,并经有关部门核准。关于物业要求缴纳的停车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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