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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账在总公司的处理方式是账务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
1、分公司的账应当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其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是不能够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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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会计不能单独计算,但可以纳入总部处理。作为内部会计单位,分公司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交易会计科目,处理内部交易。《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财务报表。
1、并入总公司处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账务可以不单独核算,而并入总部处理,分公司作为内部核算单位,只做往来账。可设置“内部往来”的会计科目,处理内部往来款。 2、《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3、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4、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1、分公司注销后欠总公司账务,由总公司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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