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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一)行政...
对海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级海关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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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1。确认执法机关对你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并在提出复议前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超过60天,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三、撰写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时一式三份。四、收集复议所需材料。5、向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可当面提交或邮寄。5日,复议机关将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不受理会有不受理通知。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我来告诉你我来告诉你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怎么办吧: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定,但是行政规章除外; 2.直属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海关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实行“上一级管辖”原则,即由作出引起海关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深圳蛇口海关是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主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请求内容,参照如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二,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权,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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