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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受理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2021-10-29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追回不能没收的货物、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相关货物、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种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相关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财产、封存相关进出口货物、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免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地点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商品分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者免税、补税、退税、退税、退税、退税、征收滞纳税、征收、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货物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出售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和按照分类决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相关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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