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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是当事人针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提起的诉讼,还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原始争议)提起的诉讼。行诉法第38条规定的是司法对复议行为的一...
行政复议法的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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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追回不能没收的货物、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相关货物、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种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相关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财产、封存相关进出口货物、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免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地点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商品分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者免税、补税、退税、退税、退税、退税、征收滞纳税、征收、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货物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出售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和按照分类决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出来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侵犯了自身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为,这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5)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除了上述五类情况外,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都必须受理,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依据法律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必须在五日内及时转送,并告知申请人。否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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