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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如何解决?

2022-07-30
复议法和行诉法都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起诉标的,也没有注意到不予受理决定与复议决定在性质上的区别。二者起诉条件不同,如允许以不予受理为标的起诉则必须另立法条作为适用依据。但从司法救济的目的来看,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决定了不予受理决定不应该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即使从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赋予法院对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权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从立法逻辑上看,行诉法和复议法的规定虽有疏漏,但似乎也推导不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可起诉的逻辑结论。事实上复议机关和法院经常引起分歧的只是起诉标的,其实质是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不予受理决定,则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作出该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法律直接明确规定不予受理行为本身可以起诉,以避免行诉法第38条适用条件不周延的问题。至于是选择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还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为诉讼对象,可以由当事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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