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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告诉你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怎么办吧: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做出的收缴决定;3.行政强制措施;4.有关行...
第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请求内容,参照如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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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追回不能没收的货物、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相关货物、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种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相关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财产、封存相关进出口货物、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免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地点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商品分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者免税、补税、退税、退税、退税、退税、征收滞纳税、征收、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货物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出售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和按照分类决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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