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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9日,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脚外伤,被送至医院治疗。手术5个月后,复查发现病情恶化,又需进行手术。2014年3月7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某右下肢损伤属六级伤残;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李某起诉,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人民币32万余元。 2016年6月2日,李某就其后期治疗费,以及住院、休息时间、护理时间等,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后续费用和误工、护理时间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据实结算。为此李某再次起诉。 对李某的诉求,医院不予接受,认为该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已按责任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其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尚未发生,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依照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现原告依据鉴定意见,请求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以及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请求,理由成立,被告应按责赔偿。鉴定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亦应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误工时间只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因该费用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经审查认定,原告的损失:后期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2361.28元、住院伙食费1500元、鉴定费1959元,合计人民币17820.28元,遂判决被告某医院按80%赔偿14256.22元。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对误工费认定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除维持一审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鉴定费认定数额外,另对误工费予以支持,数额为420元。 评析:鉴定机构过去的通常惯例只是对后续医院治疗费予以单项鉴定。但近年来,随着《侵权责任》以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的不断深入人心,主流认知的侵权赔偿已经明确为“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患者后续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也必然会耽误工作,需要他人护理,因此,住院及出院后休息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都是必然需要发生的费用,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误工费,法律虽然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对于伤残鉴定后再次住院发生的误工费应否支持,首先应弄清伤残赔偿金的性质。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受伤定残后劳动能力减损而产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误工费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因伤残程度而对于日后劳动能力的减损,其特点并非完全误工,另一部分时因为治疗及康复而产生的误工,其特点为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对于前者误工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范围内,而对于后者,也就是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因为属于完全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所以并未完全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中。因此,二审法院在计算李某误工费时,扣除伤残等级已经给付部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则医疗机构是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以上内容就是ask.com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内容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ask.com律师。
1借款人向你借款,你实际交付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2.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你可以持借条直接向法院起诉。3.借条载明归还时间的,依约定;借条未载明时间的,你对他发送手机短信催告XX日内还款,然后期满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4.借钱时若有婚姻,属于共同债务,妻子丈夫可作为共同被告。5.对方在北京打工,借钱不还,电话经常打不通,逃避债务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争议。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纠纷一般是民事行为由合同和侵权造成的。 起诉状有:劳动争议起诉状(争议)和民事起诉状(纠纷)。劳动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和劳动合同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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