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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2、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部分...
其一:广东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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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而年终奖又是奖金的一种,进而应当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再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因此,只要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已经明确了员工的年终奖,且员工实际已经付出了劳动的,应当有权获得年终奖,如果员工工作不满当年年度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的工作的月份折抵。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最低不能低于该平均工资的30,无最高标准限制,个人认为应该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标准计算,所以应是未扣除税费之前的,奖金应该也相应计算进去。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3个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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