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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显失公平的,仲裁可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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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困境,使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该合同的,该显失公平的合同就不得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法律认定为显失公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撤销解除该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这种的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应该是不生效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平。
根据《若干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说,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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