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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若干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
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困境,使其签订了合同,但是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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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明显不公平合同的权利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显不公平合同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援助网志愿者李佐君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的信任与支持。 从您的叙述看,您们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对方没有提供该优惠消息,致使您做出错误选择从而签订该合同,可以认定其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合同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您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向您当地工商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帮助。
显失公平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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