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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居间未达成协议,能否要求赔偿?

2024-11-15
许多人认为,中介公司只有在成功促成交易后,才能获得报酬。然而,委托人却忽视了居间服务的本质,即“居间性”。居间服务主要涉及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的职责是向承租人或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而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决定,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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