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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一)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质量事故责任划分如下几个方面:(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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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一)重大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费1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格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诈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吊销资格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调查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调查的;(2)设计机构未按调查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机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零部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的。有前款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命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况严重的,取消资质证明书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工作人员因过失发生质量事故的,命令停止工作1年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工作资格证明书,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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