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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调查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调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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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质量出现问题,首先要明确质量发生的原因,确定应对质量问题的原因负责的责任主体。例如,建设部门购买的建筑材料、部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部门是责任主体。调查、设计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过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设计机构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仅要有相应的资质,还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和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其中:(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 一、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称为质量不合格; 2、质量问题,所有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都称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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