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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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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是责任主体。施工单位除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外,还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是责任主体。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目前,国家通常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0000元;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2)严重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c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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