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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一、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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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是投保人故意制造的;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的等。 4、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8)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一)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对医疗纲用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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