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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时,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
一、交通意外险的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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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辩,认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受人医疗费并有权追偿。 笔者认为这是对本条的曲解。因为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而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属于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能免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同样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为由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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