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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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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商标局、商评委在行政阶段认定商标使用的标准与法院在诉讼阶段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在行政阶段中,往往强调“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实践状况”,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而诉讼阶段,法院则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仅有少量自制证据的,一般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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