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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
商标局、商评委在行政阶段认定商标使用的标准与法院在诉讼阶段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在行政阶段中,往往强调“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及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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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着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获得的合法权利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志。下列情况是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情况:(一)有供应公司合法签字的供应清单和货款收据,经验证是真实的还是供应公司认可的;(二)有供应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经验证实际履行的;(三)有合法采购发票,发票记录事项与有关商品对应的;(四)其他可以证明合法获得有关商品的情况。
一般来说,侵犯商标权有几种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称为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也称为销售侵权。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也称为商标侵权。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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