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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对于诈骗罪,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一般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普通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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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借条的案件被认定为诈骗罪是很难的,因为更多的是民事借贷关系,但也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以借条等形式作掩护,也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借款不还,属于经济纠纷,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也不会判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销售人员利用公司的名义,销售不是公司的产品来牟取利益,这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你说的具体情况是对于你公司的,这不符合本罪的要件,不能构成本罪。公司员工与别的企业说是我公司的产品,而实际销售的是其它家的产品,共卖了20万元,难道不是诈骗吗?:不在多少“万”上。这个道理同上,不另说了。不是的话是不是属于民事欺诈?:即使算是“民事欺诈”。由于他是“与别的企业说是我公司的产品”,那么被欺诈的对象是“别的企业”,而不是你,你不是被侵权的主体,没有诉讼权利。如果他所订立的合同中所涉及的产品是冒用你公司的商标或品牌,则是对你公司的侵权,你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另外,这里还有可能存在该员工拿着你的工资,却不为你服务。而为了另得报酬,为其他企业服务的问题。如果是宋,你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依法追究他的经济赔偿,并可以要求另一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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