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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辞退员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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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强行解雇,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已经过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后,还要解雇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根据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能解除。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与合同到期的孕妇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这一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都是非常有益的,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应次对于一般职工劳动合同都期限已满,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对于孕妇这样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则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待她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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