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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反洗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管理行为。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
公安机关不会针对某一违法或犯罪行为开具什么证明,以前倒是可以对个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但现在这种证明已经不对个人出具了,如果用人单位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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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是洗钱罪客体。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方式有现场检查准备和现场检查实施以及现场的检查处理等。反洗钱全面检查的内容包括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内部审计情况等。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职责。 2、《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4、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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