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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反洗钱法》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和责任,急需从法规、行业准则层面构建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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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起实施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1.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3.邮政储汇机构等。
简明扼要来说,洗钱只指“通过合法的活动或建设将违法获得的收入隐藏、伪装或投资的过程”。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则。1、私人通信中不涉及反洗钱相关信息;2、不要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3、不要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信息;4、不要在反洗钱监控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5、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信息。6、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不得依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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