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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
1、不能直接签合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3、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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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签的合同能直接告总公司。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不能直接签合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3、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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